关于利川杨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明确募集资金投入方式的决议》,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方式明确为向重庆杨东河公司增资,增资的总金额为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由于利川杨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川杨东河公司”或“甲方”)是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杨东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杨东河水电工程发包及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董事会同时同意,募集资金到达重庆杨东河公司专户后,重庆杨东河公司以增资的方式投入到利川杨东河公司,增资总额为募集资金净额扣除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贷款的决议》已用于置换前期已投入专项贷款的募集资金金额后的余额。上述两次增资均分次办理,每次增资的具体时间及金额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杨东河水电站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办理。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利川杨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决议》,2010年7月 29日,利川杨东河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方”)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0201012001000496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杨东河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广学、伍忠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已用于置换前期已投入专项贷款的募集资金金额后的余额的20%,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